“以后出行的时候,一定记着佩戴好安全头盔,并遵守‘十不准’。”“多谢交警提醒,以后我一定记住,再也不会犯了。”8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鼓楼大队白塔中队民警王少钦来到市民张先生所居住的家楼下,对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据王少钦介绍,市民张先生近日驾驶电动车至八一七路学军路口时,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民警查处,并受到了上门劝诫。“我们选取了交通执法过程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例如单次违法行为较多,或是在短时间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市民,甚至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交警部门对这些市民进行‘送法上门’劝诫活动,并让其签署承诺书,希望他们能够改正错误,以此达到交通宣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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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告诉记者,除了未佩戴安全头盔,交通执法过程中,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不按信号灯通行、逆行、载人等行为也是市民骑电动车时的“高危行为”,按照工作计划,每个星期,交警会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开展一至两次的交通违法劝诫活动。劝诫结束后,民警又将前往路面以及外卖企业配送点等,开展安全教育宣传。
在此倡议,为做文明有礼福州人,在出行时遵守以下几点规范:
一、交通出行要文明礼让,不争道不抢先;
二、交通出行要按道行驶,听从交警指挥;
三、交通出行过红灯,应停在停止线外等候;
四、交通出行不随意横穿马路,不攀爬护栏;
五、不驾驶超标准、未注册、未上牌电动自行车;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私自加装遮阳伞等遮阳设备;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违法载人;
八、电动自行车行驶或停放不占用机动车道;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靠道路右侧通行,不逆向行驶;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载超高、超宽、超长货物。
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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